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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25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25號

原告
亞群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廖正多律師
複代理人
謝智硯律師
被告
林宏興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1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顏火炎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26法庭行言詞辯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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