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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39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05 日

法官黃書苑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391號

上訴人
良丞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三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九十五年五月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五年五月十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法 官 黃書苑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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