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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0 日
  • 法官
    楊晉佳
  •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楊介昌

  • 原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14號原   告 中華電線電纜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鋑 被   告 大頂美建設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介昌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第24條分 別定有明文。 二、查,依兩造間簽定之工程合約第32條約定:「甲乙雙方及保證人如有爭訟均同意以新竹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有工程合約書一份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楊晉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0  日書記官 朱俶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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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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