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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46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張松鈞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46號
原   告
林坤概即大比輕鋼架工程行
良棋企業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呂錦雄
原   告
匠領室內裝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志明
原   告
游朝雄即麗筑企業社
捷川設計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黃達賢
原   告
蕙宇豐實業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蕭淑玲
原   告
台灣日光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啟芳
原   告
鉅藝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號1樓
法定代理人
蔡秀菊
原   告
晨光照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奇銘
原   告
騏銘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儒玉
右十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福地律師
被   告
全虹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11
法定代理人
林村田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台北縣三重市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板橋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以被告與陵群公司之合約,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原告與陵群公司之合約亦約定以本院為管轄法院,故主張本院有管轄權云云,惟兩造間並無任何契約關係,亦未就本件訟爭事件有管轄權之合意,原告前開主張,顯與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之約定不符,自非可採。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張松鈞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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