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建字第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建字第84號
- 原告
- 張素惠即明祥企業社
- 被告
- 藍天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台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對於被告提起支付命令,被告具狀聲明異議後,經本院於民國 94年3月7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裁判費59萬5千8百68元,此項裁定已於 94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