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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抗字第89號

本票裁定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黃莉雲曾啟謀鄭佾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抗字第89號

抗告人
悅綺珠寶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甲○○
抗告人
乙○○

       丙○○

上列抗告人等與相對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4年度票字第44941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等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一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人等僅繳納新臺幣45元,尚欠新臺幣955元未繳納,茲限抗告人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曾啟謀

                   法 官 鄭佾瑩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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