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75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750號
- 聲請人
- 國泰世華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法定代理人
- 訴訟代理人兼 甲○○
- 送達代收人
- 相對人
-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19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附表中關於「基地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624地號」之記載,應更正為「基地坐落台北市○○區○○段一小段624地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