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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拍字第86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4 日

法官陶亞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拍字第865號

聲請人
欣欣水泥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鏡峯
代理人
廖英智律師
代理人
李如龍律師
相對人
成果建材有限公司
相對人
法定代理人
李連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應加列如本件所示之附表。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法  官 陶亞琴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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