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2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25號
- 原告
-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莊頭北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士多股份有限公司、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寶新瓦斯器具有限公司、多田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林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振吉電化廠股份有限公司、富有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豪山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台灣櫻花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廚具股份有限公司、鑫泉瓦斯用品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音股份有限公司、鴻茂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明宜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保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寶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昱華電子有限公司、金雅典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富立好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鑫司電機股份有限公司、隆昌窯業股份有限公司、全家寶工業有限公司、良誌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銀箭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同花金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伸茂工業有限公司、家寶工業有限公司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2月2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之時起5日起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2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雖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然業經本院以94年度救字第34號駁回其訴訟救助確定,原告自應依本院前補費裁定遵期補繳裁判費。
三、然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