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5號
- 原告
- 菜香耕農產品商行
- 法定代理人
- 丙○○
- 原告
- 菜香耕有機生活館
- 法定代理人
- 丁○○
- 原告
- 乙○○
- 原告
- 前列三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程守真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韋傑律師
- 被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潘正芬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王悅蓉律師
- 複代理人
-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補繳訴訟費用,惟原告於95年1月25日僅具狀撤回訴之聲明第一項,並未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補繳訴訟費用,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明及補充理由(二)狀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