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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35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6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35號

原告
菜香耕農產品商行
法定代理人
丙○○
原告
菜香耕有機生活館
法定代理人
丁○○
原告
乙○○
原告
前列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程守真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韋傑律師
被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潘正芬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悅蓉律師
複代理人
薛進坤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12月19 日當庭裁定命原告於30日內陳報訴之聲明第一項、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補繳訴訟費用,惟原告於95年1月25日僅具狀撤回訴之聲明第一項,並未陳報訴之聲明第二項之訴訟標的價額,並據以補繳訴訟費用,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明及補充理由(二)狀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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