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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排除侵害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郭美杏

  • 當事人
    美商.鎖石護岸系統公司西78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52號原   告 美商.鎖石護岸系統公司 西78 法定代理人 乙○○○○○○ 西78 訴訟代理人 桂齊恆律師 被   告 天九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丙○○ 人 被   告 春輝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排除侵害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之全部或1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 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法第28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本於侵權行為而涉訟,被告住所地分別在新竹市及台北市,共同侵權行為地在台北縣鶯歌鎮,此有原告提出之民事陳明狀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15條第1項、第20條之規定,自應由共同管轄法院臺灣板橋地方 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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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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