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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2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3 月 23 日

法官林玲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2號

上訴人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Disney Enterprises,Inc.)
法定代理人
瑪麗.法希爾(甲○○○ ○○○○○○○)
訴訟代理人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94年度智字第8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玲玉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江虹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2號於民國 96 年 03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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