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8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82號
- 上訴人
- 美商迪士尼企業公司 (Disney Enterprises,Inc.)
- 法定代理人
- 瑪麗.法希爾(甲○○○ ○○○○○○○)
- 訴訟代理人
- 陳慧玲律師
劉彥玲律師
陳絲倩律師(送達代收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黑松股份有限公司、乙○○間94年度智字第82號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壹拾伍萬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