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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智字第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郭美杏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智字第9號

原告
王金石
原告
亞迦貝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原告
朱翠瑾

上列原告與被告丁○○○○○○○、壬○○、癸○○、己○○、甲○○、乙○○、戊○○、丙○○○、子○○、辛○○、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二、依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及補正狀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郭美杏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潘惠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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