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6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14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2 月 23 日

法官黃柄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14號

聲請人
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珍即漢臺興業股份有限公司之清算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1月30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當事人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本裁定所示;另原裁定主文及理由中關於「相對人」之記載,應更正為「聲請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3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黃柄縉

中  華  民  國  95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楊湘雯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