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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破字第12號

破產宣告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4 日

法官李維心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破字第12號

聲請人
易旺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煥儒
代理人
吳奎新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破產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易旺染整股份有限公司破產。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依破產法所規定破產程序清償其債務,破產對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者宣告之;破產除另有規定外,得因債務人之聲請宣告之,破產法第一條第一項、第五十七條、第五十八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易旺染整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易旺公司)於民國八十三年間設立,因設立之初須龐大之建設經費,易旺公司乃將公司所有之土地及廠房設定抵押權予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已借款取得資金週轉運用。然因公司經營不善,連年虧損,最後無法發給工人薪資,且亦向多人借貸,實難已支撐,而不得不結束營業;易旺公司並於九十三年初遭抵押權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查封公司土地及廠房暨機器設備等不動產,已名存實亡。易旺公司所有之財產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委託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鑑價之結果,金額僅值新台幣(下同)二億六百五十六萬九千五百元,然公司積欠各債權人之債款高達二億二千四百二十七萬零四百四十七元以上,是債務人易旺公司顯已不能清償債務,為此檢具財產狀況說明書及債權人、債務人清冊,聲請宣告破產等語,並提出台灣金融資產服務公司鑑定價通知書影本一份、財產狀況說明書一份、債權人清冊一份、債務人清冊一份及台灣金融資產服務股份有限公司拍賣聲請人資產公告影本等件為證。

三、聲請人主張其負債超過資產,依其提出之上開鑑定價通知書記載聲請人之資產有:㈠土地:桃園縣觀音鄉區一小七三地號、建物:桃園縣觀音鄉○○○路八號,總價新台幣(下同)一億七千零五十五萬零五百元。㈡動產鑑定表計定型機油煙處理設備等十九項計三千六百零一萬九千元。㈢公司銀行存摺影本五份計八千八百四十元。㈣合計:二億零六百五十七萬八千三百四十元,並有土地、建物登記謄本與存摺影本等為證。

四、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債權人名冊記載,計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十二人,合計積欠債權人總額二億二千四百二十七萬零四百四十七元,並有各債權人取得法院核發之執行名義影本與法院查封聲請人所有不動產之土地與建物登記謄本等件為證。聲請人無對外之應收帳款。是故依前揭事證,聲請人之資產,已不足清償所負債務等情,應堪認定。聲請人具資產不足清償債務之破產原因,其債權人為二人以上,則聲請人聲請宣告破產,於法有據,應予准許。經核尚無不合。

五、依破產法第六十三條、第六十四條、第五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李維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 林梅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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