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146號
- 上訴人
- 乙○○
- 訴訟代理人
- 施竣中律師
- 被上訴人
- 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9月8日所為之判決正本,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當事人欄中關於「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新泉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因被上訴人誤載,而又所謂錯誤包括原告所記載之錯誤在內(最高法院69年度台職字第3號判例意旨參照)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 官 吳光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