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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6 月 19 日

法官黃蓓蓓

台灣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簡上字第267號

上訴人
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沈政雄律師
被上訴人
吳啟孝律師即台灣新學友書局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
被上訴人
管理人
複代理人
丁○○
被上訴人
搜主義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楊佳璋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志忠律師
被上訴人
天龍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上訴人
風雲圖書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八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上訴人「台北縣政府教育局」

之記載,應更正為「台北市政府教育局」。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民事民二庭 法 官 黃蓓蓓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碧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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