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85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簡上字第五九號

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翁昭蓉陳心弘蔡世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簡上字第五九號

上訴人
英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戊○○
上訴人
丁○○
上訴人
丙○○
上訴人
甲○○
上訴人
上訴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被上訴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乙○○為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張昌邦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第三項、第一百七十八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上訴人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於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二日由張昌邦變更為乙○○,此有被上訴人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又被上訴人法定代理人乙○○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揆諸前揭說明,爰由本院依職權以裁定命乙○○承受訴訟,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陳心弘

法 官 蔡世祺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五 年 一  月 二十四 日

書記官 黃媚鵑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四年簡上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