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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2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盧彥如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2號

原告
黑將鋼鋁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男
原告
甲○○
被告
威登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破產管理人
李後政律師

右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00 萬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1 萬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

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本裁定不得抗告。對於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盧 彥 如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許 博 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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