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190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190號
- 原告
- 丙○○
- 被告
- 佳訊達國際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乙○○
- 被告
- 甲○○
上開原告與被告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訴之聲明第1 項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10 萬元,應徵第1 審裁判費新臺幣1 萬1890元,本件原告訴之
聲明第2 項之訴訟標的,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收裁判費
新臺幣3000元,是原告應補繳新臺幣共1 萬4890元之裁判費。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