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八四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三六八四號
- 聲請人
- 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甦生
- 代理人
- 白蕙華
- 相對人
- 祥通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王勝賢
- 相對人
- 王淳忠
- 相對人
- 吳嘉創
- 相對人
- 許應梁
- 相對人
- 林文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提存物事件,本院於民國
九十三年十一月三十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中關於「王淳中」之記載,應更正為「王淳忠」。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