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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0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06號

原告
耕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純純

上列原告與被告登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30,19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2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不得抗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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