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51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1號
- 原告
- 超順泰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水
- 被告
- 康來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蕙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51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捌拾參萬參仟壹佰肆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壹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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