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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保證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 法官
    賴劍毅

  • 當事人
    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順福國際有限公司千增股份有限公司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榮豐股份有限公司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台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宇厚企業有限公司錦風股份有限公司啟台股份有限公司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廣野精機有限公司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金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方春塑膠機械有限公司紘圓工業有限公司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8號原   告 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原   告 順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鳳招 原   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原   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原   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成 原   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原   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原   告 台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原   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仁 原   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忠用 原   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席塘 原   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原   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原   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溪霖 原   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方 原   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輝 原   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東 原   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原   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原   告 金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劉新川 原   告 方春塑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春福 原   告 紘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原   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原   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原   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工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柒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伍仟伍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民事第五庭法   官 賴劍毅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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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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