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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68號

返還保證金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賴劍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68號

原告
英立德機械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逸隆
原告
順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鳳招
原告
千增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明志
原告
板橋機械起重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生
原告
榮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武成
原告
隆全鐵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文雄
原告
灣雅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春木
原告
台慶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賢
原告
承泓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詹玉仁
原告
嶸昌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忠用
原告
宇厚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席塘
原告
錦風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明華
原告
啟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永興
原告
老松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溪霖
原告
炘榮法蘭鋼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榮方
原告
勤宏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義輝
原告
安正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東
原告
廣野精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雄
原告
百塑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永進
原告
金緯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劉新川
原告
方春塑膠機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簡春福
原告
紘圓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欽
原告
東亞齒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原告
鍵輪機械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鴻志
原告
油欣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傅盛烘
法定代理人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登富律師
訴訟代理人
前列二十五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張秀瑜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臺灣區機器工業同業工會間返還保證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億伍仟柒佰陸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佰壹拾萬零伍仟伍佰玖拾柒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五庭法官 賴劍毅

法院書記官 吳芳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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