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73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33號
- 原告
- 立衛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733號
上列當事人與被告德利開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東亞建築經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返還工程墊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仟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捌萬捌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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