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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80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9 月 26 日

法官陳心弘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802號

原告
啟耀印刷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秋鳳
被告
台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營杉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柒佰零捌萬陸仟叁佰叁拾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柒萬壹仟壹佰玖拾壹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心弘

中  華  民  國  94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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