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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補字第9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吳素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補字第97號

原告
正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麗娟

上列原告與被告楊亮彥間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25,883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9,0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民事第5庭  法 官 吳素勤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曾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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