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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號

變更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李媛媛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號

上訴人
乙○○
被上訴人
敦親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因94年訴字第1號變更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肆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媛媛

中  華  民  國  9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秀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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