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75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75號
- 原告
- 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正昭
- 被告
- 悅盛貿易有限公司
- 被告
- 人 上列2
- 被告
- 甲○○ 住屏東縣
- 原設台北市○○街155號
- 兼法定代理 乙○○ 原住台北市○○街220之2號3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三十一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兼悅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原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原住台北市○○街220之2號3樓」。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