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原告
- 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廣告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瑞迪廣告事業股份有限公司、乙○○、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陸拾萬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
陸仟伍佰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
補繳新台幣伍仟伍佰元。
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