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393號
- 聲請人
- 即原告
- 大芳食品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吳啟孝律師
- 相對人
- 即被告
- 誠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特別代理人 乙○○
- 訴訟代理人
- 丙○○
上列聲請人聲請本院94年訴字第1393號請求返還保證金事件,被告誠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選任乙○○於聲請人對相對人誠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提起返還保證金之訴(94年訴字第1393號),任相對人誠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稱:聲請人對相對人誠偉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於其提起本院94年度訴字第1393號之返還保證金之訴相對人現無合法之法定代理人,如不為其選任特別代理人,聲請人所提起之前開之訴恐因久延而受有損害各情,依卷附台北市政府93年5月19日府建商字000000000000號函及相對人之陳報,應可認為屬實,爰依聲請人之聲請,並詢問當事人之意見,選任乙○○為相對人之特別代理人。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5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