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1號
- 原告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蔡朝宏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朱瑞陽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世昌律師
- 被告
- 森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 被告
- 樓之7
- 法定代理人
-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蔡朝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蔡朝宏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