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7 月 11 日
- 法官陳怡雯
- 當事人甲○○、森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樓之7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01號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蔡朝宏律師 朱瑞陽律師 張世昌律師 被 告 森福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樓之7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十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蔡朝宏律師」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代理人蔡朝宏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11 日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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