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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59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08 日
  • 法官
    汪漢卿
  • 法定代理人
    甲○○

  • 原告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宏基藥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592號原   告 溫士頓醫藥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宏基藥業有限公司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宏基藥業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玖拾肆萬捌仟壹佰元 ,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參佰伍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玖仟參佰伍拾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汪漢卿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8   日書記官 許婉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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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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