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6 月 21 日
- 法官黃書苑
- 法定代理人甲○○、乙○○
- 原告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友嘉企業有限公司法人、丙○○原名為鄧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06號原 告 華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友嘉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原名為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5月23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丙○○(現更名為鄧瑞美)住同上」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丙○○(原名為鄧瑞美)住台北縣泰山鄉○○路100巷67號6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6 月 21 日書記官 趙郁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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