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4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4號
- 原告
- 東貿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秀鑾
- 被告
-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8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820元,該項書面裁定業於94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