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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784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4 月 18 日

法官呂淑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784號

原告
東貿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秀鑾
被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3月8日書面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台幣(下同)7,820元,該項書面裁定業於94年3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執附卷可參。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繳費查詢表為憑,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呂淑玲

中  華  民  國  94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方美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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