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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8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曾部倫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8號

原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原:亞太商業銀行)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林文鵬律師
被告
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游晴惠律師
複代理人
吳姝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6年6月20日上午10時35分,在本院第21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兩造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各就下列事項提出書狀逐一補正說明,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一)原告方面:

1、被告已匯至嘉陞公司於原告之帳戶總計為31,020,809元,全部都是清償本件375筆發票債權?或有部分係清償嘉陞公司之其他發票債權?就該部分原告受領之法律依據為何?

2、就被告主張嘉陞公司對其發票債權清償期為「次月結60日」(即月結90天)、被告所提附表十一「萬國對嘉陞應付發票債權清償期明細表」所載「清償期」,及被告計算清償期之方式,有無爭執?

3、就被告主張嘉陞公司與伊之零件買賣貨款之清償期原則為「次月結60天」(即月結90天),部分為「次月結67天」(即月結97天)、被告所提附表十二「萬國對嘉陞應收帳款清償期明細表」所載「清償期」,及被告計算清償期之方式,有無爭執?

4、對被告提出民事辯論意旨續(一)狀所載之抵銷計算式、數額,有無爭執?

5、就被告主張依原告所提原證10,原告自承92年12月31日前之發票債權均已清償完畢等語,有無爭執?

6、嘉陞公司92年10月29日寄予被告通知債權讓與的存證信函,副本寄與原告,原告何時收受該存證信函副本?

7、主張本件375筆發票,總計為91,338,622元,是否有計算過?合計金額是否無誤?若有誤,請列表敘明之。

(二)被告方面:

1、主張嘉陞公司於93年5月1日遭不明人士將倉庫之貨品搬空,其中包含被告交付嘉陞公司委託其加工之原物料、在製品、半成品及製成品,被告受有2,344萬2,894元損失一節,有何證據證明?

2、主張折讓的之編號173、191兩張發票,是否當初清償時已經扣掉折讓金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曾部倫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謝梅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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