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8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8號
- 上訴人
-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乙○○
- 上訴人
- 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94年度訴字第188號清償債務事件,兩造均提起上訴到院,查上訴人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6,283,87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3,028元;上訴人萬國電腦股份有限公司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25,517,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54,864元,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