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78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96 年 02 月 14 日

法官曾啟謀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1893號

聲請人
即原告
丁○○
即原告
丙○○
即原告
上1人即原告
財產管理人 乙○○○
聲請人
即原告
庚○○
即原告
己○○
即原告
戊○○
相對人
即被告
甲○○
號4樓

上列當事人間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就假行變更提存第三人定期存單,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就其依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十四日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一八九三號民事判決主文第四項所命供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元,得由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出具之保證金額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元之保證書(保證書字號:九六○○三)。

理由

一、按供擔保應提存現金,應供擔保人不能提存現金者,得聲請法院准予提存法院認為相當之有價證券;前項擔保,得由保險人或經營保證業務之銀行出具保證書代之,民事訴訟法第10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院認為華南商業銀行中崙分行出具之保證金額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元之保證書(保證書字號:96003),與本院命聲請人供假執行之擔保金新臺幣柒佰伍拾叁萬元相當。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02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啟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月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893號於民國 96 年 02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