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3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履約保證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94 年 05 月 23 日
- 法官唐于智
- 當事人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357號原 告 能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開原告因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中央租賃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250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2萬2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2萬10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唐于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5 月 23 日書記官 江虹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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