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4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43號
- 原告
- 己○○
- 原告
- 丙○○即悅客來便
- 原告
- 蕭志昌(即晉郁商行)
- 原告
- 優匯有限公司
- 原告
- 號
-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 戊○○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晉宏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傳中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乙○○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張人志律師
- 被告
- 每一日聯合便利商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保證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5年4月10日下午3時35分在本院第22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他造:
(一)被告對於原告95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請求細目一覽表(含履約保證金、加盟權利金、解約當期銷貨毛利、應退資訊費、其他費用、營業損失),請逐項表示是否同意原告請求項目及金額,如不同意,請逐項說明理由。
(二)被告對於原告95年2月21日民事陳報狀所提出之被告可扣除之費用(雜項用),是否有爭議?如有爭議,請說明理由?是否還須扣除哪些項目及金額,並提出相關證據。
(三)被告請說明系爭契約終止後,兩造有無進行結算?如無,為什麼?被告於結清所有原告應付款項後,尚應給付原告各多少錢?提出結算明細表及相關證據。
(四)被告說明加盟合約第13條第6項第5款約定「其他應付款項」內容為何?
三、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並逕自將繕本送達他造:兩造於契約終止後,有無進行結算?如無,為什麼?原告自己盤損貨款是否已結清?是否有向被告提出?在提起本訴前,曾否催告被告結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