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51號
- 原告
-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丙○○
- 訴訟代理人
- 甲○○
- 訴訟代理人
- 薛欽峰律師
- 被告
- 明智資訊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丁○○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 被告
- 之11
-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羅惠民律師
- 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 沙慧貞律師
受告知人 戊○○ 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自92 年5月28日起至93年3月止之貨款金額、支票及匯款沖銷金額、折讓金額,並對95年6月15日被告辯論意旨狀所附之附表表示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