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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551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5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吳淑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551號

原告
華普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薛欽峰律師
被告
明智資訊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丁○○
被告
被告
乙○○
被告
之11
上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羅惠民律師
上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沙慧貞律師

受告知人  戊○○  住台中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九十五年九月七日上午11時10分,在本院第24法庭行言詞辯論。原告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陳報自92 年5月28日起至93年3月止之貨款金額、支票及匯款沖銷金額、折讓金額,並對95年6月15日被告辯論意旨狀所附之附表表示意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吳淑惠

中  華  民  國  95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蔡凱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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