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623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623號
- 原告
- 鋰隆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鍾文生
- 被告
- 天威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文山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同法第24條第1項亦經明定。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依兩造就原告位於桃園縣桃園市○○路41417號工廠所定之保全服務契約書有所請求,惟依契約第23條第5款之約定,如因本契約發生訴訟時,甲乙雙方同意以當地管轄地方法院為第一審之法院,此有原告所提系爭保全服務契約書在卷可稽,依前揭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應予准許。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