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33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802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蕭胤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802號

原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文輝律師
複代理人
連耀霖律師
被告
馬自達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中和
訴訟代理人
彭志傑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慧怡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