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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6號

返還消費借貸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林秀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6號

原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訴訟代理人
庚○○
被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硅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 法 定
代理人
丁○○
共同訴訟代理人
丙○○
被告
甲○○
被告
高數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勝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谷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亞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柏客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世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矽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原硅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被告世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丑○○」之記載,應更正為「鍾得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林蓮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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