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295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消費借貸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30 日
  • 法官
    林秀圓
  • 法定代理人
    辛○○、癸○○、己○○、戊○○、乙○○、子○○、鍾得和

  • 當事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丁○○甲○○勝通國際有限公司谷亞企業有限公司亞欣國際有限公司柏客錸實業有限公司世徉企業有限公司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2956號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辛○○ 訴訟代理人 壬○○ 庚○○ 被   告 硅谷國際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原硅谷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丁○○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甲○○ 高數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右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癸○○ 被   告 勝通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己○○ 被   告 谷亞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被   告 亞欣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被   告 柏客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子○○ 被   告 世徉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得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15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附表(二)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林秀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林蓮女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