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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01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法官黃雯惠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01號

原告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敏雄
被告
昇隆營造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甲○○
被告
被告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N

  主   文 N

原告之訴駁回。 N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N

理   由 N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林玗倩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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