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01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01號
- 原告
-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敏雄
- 被告
- 昇隆營造有限公司
- 被告
- 兼法定代理 甲○○
- 被告
- 人
- 被告
- 乙○○
右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N
主 文 N
原告之訴駁回。 N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N
理 由 N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依同法第519條第1項規定,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者,亦同,同法第77條之21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原聲請支付命令,經被告聲明異議,本件視為起訴,原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4年7月15日裁定命原告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4年7月2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黃雯惠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書記官 林玗倩 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