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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5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買賣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94 年 07 月 29 日
  • 法官
    姜悌文
  •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 原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506號原   告 明陽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永晃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桃園市○○街68之2號6樓,此有被告之戶籍謄本在卷可稽,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姜悌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7   月  29  日書記官 蔡炎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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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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