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42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42號
- 上訴人
- 吉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九十四年訴字第三六四二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壹佰肆拾捌萬叁仟叁佰叁拾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合新台幣貳萬叁仟陸佰貳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