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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364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94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吳光釗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訴字第3642號

上訴人
吉惠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被上訴人
新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九十四年九月二十一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六第一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九十四年十月十八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五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九十四年十月二十一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吳光釗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陳素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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